【发布时间: |
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三、法定依据
(一)《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4〕10号)第一条第六款:将《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3]40号)规定的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蓉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下放到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四、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1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
材料种类:收原件,落款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A4纸打印。 |
无 |
无 |
2 |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材料种类:验原件、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 A3纸复印,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
无 |
无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材料种类: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 A4纸复印,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
无 |
无 |
4 |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材料种类: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 A4纸复印,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
无 |
无 |
5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
材料种类: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 A4纸复印,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是指:具备有产权的经营场所,或者租用租期不少于1年的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柜等办公设施以及信息管理系统; |
无 |
无 |
6 |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
材料种类: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 A4纸复印,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无 |
无 |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者持申报材料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窗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复印件需签字并加盖鲜章。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并开具签字盖章的《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二)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楼人社局窗口审核,按要求会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有关场地、设备、制度和人员情况。决定“同意”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不同意”办理意见。
(三)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窗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凭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在市政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办结通知书上签字认可后,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四)对新办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广安市人社局门户网上予以公示。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楼人社局窗口
十、办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二、审批决定证件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窗受理”窗口电话:0826-2228567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人社局窗口电话:0826—2395911
(二)网址
广安市电子政务大厅:http://www.gazw.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0826—2336288
十五、注意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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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二、适用范围
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在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三、法定依据
(一)《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9号令)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4〕10号)第一条第六款:将《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3]40号)规定的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在蓉企业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下放到成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
四、申请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1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
材料种类:收原件,落款处盖章。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A4纸打印。 |
无 |
无 |
2 |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材料种类:验原件、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 A3纸复印,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
无 |
无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材料种类: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 A4纸复印,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
无 |
无 |
4 |
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
材料种类: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 A4纸复印,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
无 |
无 |
5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
材料种类: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 A4纸复印,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是指:具备有产权的经营场所,或者租用租期不少于1年的固定经营场所;具备电脑、电话、传真、档案柜等办公设施以及信息管理系统; |
无 |
无 |
6 |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
材料种类:收复印件。纸质材料份数:1份、电子材料份数:0份。报送标准: A4纸复印,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
无 |
无 |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者持申报材料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窗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复印件需签字并加盖鲜章。工作人员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验原件,收复印件,并开具签字盖章的《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二)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楼人社局窗口审核,按要求会同有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有关场地、设备、制度和人员情况。决定“同意”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不同意”办理意见。
(三)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窗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凭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和“受理通知书”在市政务中心“一窗受理”窗口办结通知书上签字认可后,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四)对新办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在广安市人社局门户网上予以公示。
七、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楼人社局窗口
十、办理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十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二、审批决定证件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十三、数量限制
无
十四、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窗受理”窗口电话:0826-2228567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人社局窗口电话:0826—2395911
(二)网址
广安市电子政务大厅:http://www.gazw.gov.cn/
(三)投诉电话
四川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960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电话:0826—2336288
十五、注意事项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